第十三条

已废止

排污企业已投产项目未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其新增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