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区域、流域限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对生态破坏严重、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流域区段,暂停对污染防治设施和循环经济类以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