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