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制盐许可证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