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卤水、苦卤;(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