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卤水、苦卤;

(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

(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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