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