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