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