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清运,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关闭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逾期不清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