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替代或者淘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