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替代或者淘汰。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