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施,并实施分区作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