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专用场地,配备车辆清洗保洁设施,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或者其他防尘降尘措施,并实施分区作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