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第十三条已修改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拆除、闲置或者因检修暂停使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因突发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说明故障原因、采取措施等事项。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