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该建设项目所在地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内。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