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给予每辆次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移送工商、质监等部门,由工商、质监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封经营场所,由相关部门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