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履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