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组织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和从业资格证的发放与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