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自然生态保护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核心景区和重要湿地内,禁止建设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