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市、有关区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单位制定海上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人员、物资和设备。有关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和海洋主管部门等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事件的类型、时间、污染源及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危及人体健康和海洋生物资源的,市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或者公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