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不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无主的工业固体废物,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禁止采用随意填埋、露天堆积等方式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禁止接收境外、省外不作为资源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