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