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无线电台(站)布局合理,无线电频率有效使用,电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必要时提交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四)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应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保障制度和防护电磁辐射的保护措施;
(五)对依法已经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组建的无线电网络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