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天然气事故,视其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责赔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