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九条有效矿山企业收到《安全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不整改的,由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