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事故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