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乡镇矿山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

(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其他危害矿山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乡镇矿山企业制定和落实矿山事故隐患防范措施;

(五)检查、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督促乡镇矿山企业定期检查、维修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以及安全检测仪器;

(七)组织乡镇矿山企业的安全抢险救护,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