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矿山安全监督机构,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
乡镇矿山企业较多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矿山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员,由省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任命,发给《国家矿山安全监督员证》和监督标志。乡(镇)人民政府配备的矿山安全监督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发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工作经费,在乡镇矿山上缴的管理费中列支。矿山安全监督业务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抽调和挪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