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工作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矿山安全工作以及省级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进行统一监督;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国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以及同级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进行统一监督;
(三)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乡镇矿山以及同级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进行统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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