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稀有树种和具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或者人员养护管理。禁止随意修剪、迁移和砍伐。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