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稀有树种和具有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或者人员养护管理。禁止随意修剪、迁移和砍伐。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