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区(县)属城市大型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系统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方案,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