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