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个别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建设项目所处地域和所缺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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