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学校有保护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和遵纪守法、讲究公德的教育。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