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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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

第六条

已废止

学校有保护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进行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平等、团结、友爱和遵纪守法、讲究公德的教育。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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