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修缮学校教学用房和其它设施,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学校危房应当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