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学校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学校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须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