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制止销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的单位和个人处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