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七十二条已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全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