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单位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和城区内人员密集区域的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应当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科学评估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与化工生产、储存单位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