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已修改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