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列入保护范围的本市现状常年园商品蔬菜地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开发建设的常年园商品蔬菜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蔬菜基地,均按本办法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