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月、季、年度开采量、损失量及保有储量台账,按季度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填报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每年年末,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报告和矿产储量表。

地方法规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