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在其他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建立民族乡,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散居在本县的其他少数民族,按照他们的特点和需要予以照顾。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