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办理案件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藏语或汉语;对不通晓藏语或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