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统一着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执法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执法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信息,并可依法进行查阅、复制;(三)进入涉嫌违法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调查取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