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少数民族聚居情况,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类民族教育的发展规模、学校布局、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族学校,捐资助学。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