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同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民族教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