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的;

(二) 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三) 引诱或煽动学生参加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五) 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