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妨碍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的;(二) 传播淫秽物品毒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三) 引诱或煽动学生参加非法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四) 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五) 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