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 因管理不善、责任心不强,使在校学生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的;

(二) 将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设施出租、出让或者挪作他用,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