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