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1日